辩论实录

辩题:应该允许运动员自行选择品牌代言vs不应该允许运动员自行选择品牌代言

环节:自由辩论

正方:尊敬的评委,我想对您方刚刚的发言提出一些问题。首先,您方二辩提到完全依靠代言度日的运动员,请问有这样具体的例子吗?我并没有说过完全依靠。

您方还说会造成不公平,可如今不公平的环境已经存在。为什么会不公平呢?运动员的筛选机制本就使得天赋大于努力,资源也会向有运动天赋的运动员倾斜,这是必然的。所以不公平的环境已然出现。

您方说如果运动员过度依赖个人选择,可能会出现追求利益的情况。那如果过度依赖团队呢?如果团队为了更多利益选择有风险的品牌方,又该如何呢?

您方担心这会对青少年运动员造成不良影响,我方却认为如果运动员选择正向的品牌,反而会对青少年有积极影响。因为他们的自主选择和独立决策权可以成为青少年的榜样,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,帮助青少年学会辨别。如果您方不允许运动员自主选择品牌,是否也剥夺了青少年学习的机会呢?

您方说选择正向价值的品牌可能有反面性,确实有些品牌有正负两面。但如果是正向积极的产品,至少在短期内本质是稳定的,不会出现负面效应。您说长期教育没有意义,可我们都知道运动员是来从事体育运动的,哪怕是由专业机构代理,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,比如食品安全宣传。如果由运动员自己选择,选择安全的概率会更大。

作为运动员,如果没有受到很好的市场培训规范,去代言烟草品牌且有宣传意识的话,是否会给青少年带来不好的影响呢?如果过度依赖团队,团队接了代言后运动员完全不知情,或者运动员迫于团队压力接受不好的代言,产生负面影响,这又该如何呢?您方也说了这是运动员的基本权益,首先这不可能完全自主而不受法律规范,其次既然是基本权益,运动员代言必须经过同意,不可能不经合同签订就去代言。像外国的财阀,也是通过运动员的自主意识去选择品牌的。如果像您方所说,运动员就没有基本权利了。

我方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能规避很多负面代言,我们也会选择正当的代言。

反方:我方认为这个权利并非是绝对的,尤其是在运动员作为一种职业的情况下。运动员不仅关系到个人,还会影响社会中的青少年群体。运动员代言需要考虑社会责任,不能单纯依靠个人自由。我们并不是剥夺运动员的权利,而是希望在尊重基本权利的基础上,更好地平衡社会责任和个人选择,并非单纯的个人选择,特别是在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影响方面。运动员的竞赛形象是职业生涯的一部分,不能过度商业化,否则可能会损害社会责任感,甚至影响专业生涯。

就像刘翔代言过多品牌,导致他退役后代言价值持续下降,他本人的商业价值和体育信誉都受到影响,甚至影响了他的专业生涯。当时他遮挡非自己代言的品牌,肯定也影响了他的心态,这是自主意愿与非自主选择产生冲突的结果。既然在机构帮助下都会产生问题,那如果是运动员自己选择,是否会产生更严重、概率更大的问题呢?

在《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》中,对运动员是有要求的,他们必须为代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是第三方要求我代言,出现问题后责任却归到我身上,这对运动员是否公平呢?运动员作为中国公民,必须遵守中国法律,做出选择就要承担后果。而且他代言什么品牌不是自己决定而是他人决定,但最后后果却要自己承担。

最后还有30秒,您方提到个体自主代言品牌,现在有点偏离主题了。您方还提到竞技人,我觉得这可能是针对国家运动员的一个区分。国家运动员可能更多来自国家的培养,参加商业比赛较少,而职业运动员自主性更多,不受国家培养,那又该如何避免问题呢?

您方提到烟草代言的例子,我们只是通过像刘如小娜代言的品牌不当宣传,包括米娜代言的文浪宣传,甚至还有国外文化产生的社会后果来举例,不局限于烟草。因为福利也不止,同时烟草举例也有引导抽烟、导致民众吸烟的问题。但对于青少年的影响,不只是品牌代言,家庭和学校也有影响,运动员的成长受到多方面影响,不能只受家庭的教育影响。对方还有4(此处表述不清,按原文保留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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